(2016)沪0230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叶微微与董莉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茂青,叶微微,董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异3号异议人(案外人)曹茂青,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叶微微,女,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董莉莉,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2015)崇执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叶微微与被执行人董莉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曹茂青以我院查封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曹茂青称,2009年10月初,异议人因承接工程项目缺少资金,经与董莉莉、陈某共同协商后,决定通过转让房产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2009年10月10日,异议人与董莉莉、陈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异议人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董莉莉、陈某,其中600,000元由董莉莉、陈某申请银行贷款,贷款如数发放至异议人账户,其余280,000元未实际支付。后该房产过户至董莉莉、陈某名下,过户后的产权证由异议人保管,房屋继续由异议人实际居住。异议人通过董莉莉账户向银行偿还贷款,并于2015年12月1日全部还清了银行借款本息,后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被注销。异议人与董莉莉、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产权交易。2015年10月26日,异议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等。2015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目前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异议人认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故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登记在董莉莉、陈某名下,因(2015)崇执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叶微微与被执行人董莉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查封。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确认异议人董茂青为通过转让房产申请银行贷款方式筹措承接工程项目资金,而与陈某、董莉莉就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仍登记在董莉莉、陈某的名下,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董莉莉和案外人陈某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为通过转让房产申请银行贷款方式筹措承接工程项目资金,与陈某、董莉莉签订无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导致上述房屋过户到陈某、董莉莉名下,异议人明显存在过错,且确认合同无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发生在我院查封之后,故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曹茂青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龚建烨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某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