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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杨永利与刘树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利,刘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利。被执行人刘树国。关于杨永利与刘树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经执结并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