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85号原告李某甲,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克虎,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自由职业。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恋爱十六天之后就闪电式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自2010年被告外出打工以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第一年被告因为向我要钱,双方联系的比较多,第二年双方关系就不是很融洽了,经常在电话里争吵,第三年至今联系很少,一年也就打一两次电话。我与我父母及弟弟分批去接被告回家,都没有结果。我与被告分居五年来,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我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宜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自2010年被告外出打工,夫妻双方见面较少,缺少沟通与交流,双方感情出现隔阂,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致使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彼此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后期因夫妻双方见面少,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问题双方彼此多加交流与沟通,相互尊重与体谅,消除隔阂,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感情尚可挽回。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