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岩与被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岩,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孙岩,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孙岩与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意向协议书》;二、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孙岩退房款及加价款共计人民币382959元。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为3730元,由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及利息、罚息394741元汇转至法院执行账户,并承担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