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梦飞、周凤玲等与潜山县梅城镇三合村下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梦飞,周凤玲,徐某甲,徐某乙,潜山县梅城镇三合村下湾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梦飞,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凤玲,农民。徐梦飞、周凤玲的委托代理人:徐鹏飞,农民。系周凤玲之夫。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徐鹏飞、周凤玲,个人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山县梅城镇三合村下湾村民组。负责人:徐国良,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徐梦飞、周凤玲、徐某乙、徐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潜山县梅城镇三合村下湾村民组(简称下湾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终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梦飞、周凤玲、徐某乙、徐某甲申请再审称:下湾村民组制作的案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内容也违法,应为无效。原审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下湾村民组登记在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户共40户,有37个承包户签字同意案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原则,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户为单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故该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徐梦飞等4人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梦飞等4人作为包含在下湾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徐礼俊的家庭成员,已享有分配权。综上,徐梦飞、周凤玲、徐某乙、徐某甲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梦飞、周凤玲、徐某乙、徐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