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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亦林与郑楚明、广州市荔湾区安乐居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74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林,郑楚明,广州市荔湾区安乐居建材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48号原告:黄亦林,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兰、林华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楚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安乐居建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郑楚明,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寨外三座厝四直巷6号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亦林诉被告郑楚明、广州市荔湾区安乐居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燕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