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开国与黄薪月,王小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国,黄薪月,王小蓉,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90号原告周开国,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务农。被告黄薪月,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王小蓉,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务农。被告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39618760-8。法定代表人王小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国与被告黄薪月、王小蓉、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开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