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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开国与黄薪月,王小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国,黄薪月,王小蓉,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90号原告周开国,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务农。被告黄薪月,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王小蓉,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务农。被告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39618760-8。法定代表人王小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国与被告黄薪月、王小蓉、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开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