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建鸿与瑞安市塘下浩华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69号原告黄建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周礼明,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塘下浩华汽车配件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镇中路99号。经营者潘孝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鸿与被告瑞安市塘下浩华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鸿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黄建鸿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