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209号原告伍某某,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做工作,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