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巨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6号罪犯巨廷,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巨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将罪犯巨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巨廷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巨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巨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