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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爽与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工人,集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集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甲海,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爽与被上诉人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爽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爽负担。审 判 长  高元娥代理审判员  肖 嫣代理审判员  孙忠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