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付世军与徐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军,徐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付世军,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徐正军,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付世军与被执行人徐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世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将赔偿徐正军的赔偿款143532.41元交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徐正军将应支付给垫付人付世军37542.47元从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付世军。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