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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王翠花、陈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张志忠。被告王翠花。被告陈文军。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华,公司负责人。被告李爱华。原告张志忠与被告王翠花、陈文军、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公司)、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63万元整,约定月息贰分,原告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王翠花支付63万元整,被告王翠花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永华公司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盖章,被告王翠花和被告陈文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爱华系被告王翠花儿媳,也是被告永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三人均系永华公司股东。原告认为作为借款人应依法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文军作为被告王翠花的配偶应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借款人,也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另外,被告永华公司系由被告王翠花、李爱华、陈文军三人设立,但三名股东是一个家庭成员的股东,故被告永华公司虽然形式是系三人公司,而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如果该公司财务与股东个人财务混同,则被告王翠花、李爱华、陈文军和被告永华公司共同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如果被告王翠花、李爱华、陈文军有抽逃出资行为,则也应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陆拾叁万元整,2015年12月10日借用利息按每月贰分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涉案费用。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后于2015年12月1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45万元本金,利息18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据,内容“借据姓名:张志忠收款方式:现金金额: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用途:借用月息2分借款人:王翠花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12月10日。”之后,借款本息均未偿还。还查明,永华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系被告王翠花的儿媳;借款期间,被告王翠花与被告陈文军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永华实业工商登记信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被告王翠花、永华公司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对借款重新出具借据进行确认,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李爱华系法定代表人,其个人没有在借据上签名,永华实业应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要求李爱华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月息2分,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间,被告陈文军与被告王翠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文军也负有还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翠花、陈文军、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志忠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简易程序),由三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普通程序)。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