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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蒋银祥与刘军、王跃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祥,刘军,王跃军,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22号原告:蒋银祥。被告:刘军。被告:王跃军。被告: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祥与被告刘军、王跃军、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三被告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泰州市苏中机电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刘军、王跃军、翁霞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