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XX县支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县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XX路松山2号2-1129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昌图县昌图镇有预告登记的楼房,应予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在昌图县XX镇X街31组574幢1-9-1号,建筑面积为64.46平方米,房照号为LTC0XXXXX号的楼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