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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蔡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蔡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83号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美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开文,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王冬秀,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金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