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峻,王春梅与谢惠芳,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峻,王春梅,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谢惠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0号原告高峻,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王春梅,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朝官,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532栋4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0841250-2。被告谢惠芳,女,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峻,王春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峻,王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 浩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枫(代)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