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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志与黄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黄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显强,男,汉族。本院依据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显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志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12000元的义务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显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显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六靖支行账户62×××15、42×××57的存款16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广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