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广西、徐振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广西,徐振山,陆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4号原告:陈勇。被告:张广西。被告:徐振山。被告:陆峰。原告陈勇与被告张广西、徐振山、陆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勇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