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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进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国营林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进,隆化县国营林场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进,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隆化镇龙骧东苑***号*单元***室。身份证号:132628195809070015委托代理人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国营林场管理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迎宾大道北茅荆坝自然保护区及国有林场综合服务用房。法定代表人周景瑜,职务局长。上诉人赵文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6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先由相关机构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原告才能就要求工伤待遇申请仲裁和起诉,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起诉,原告退职的理由是否成立,办理退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应由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直接受理范围,应予驳回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裁定驳回原告赵文进的起诉。上诉人赵文进上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工伤问题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具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退休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撤销退职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