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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某,男,1986年9月20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本区长逸路XXX号XXX楼鹏飞动漫城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柏岗山村大应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起,被告人应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淞南镇长逸路XXX号XXX楼鹏飞动漫城内担任收银员,负责该店的经营管理。同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查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应某某、赌场工作人员胡志华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7,100元及具有赌博功能的“如意算盘”、“双响龙”、“水浒传”等游戏机10组(共计88个退币口)。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志华、王国俊、戴俊良、洪荣华、赵宗猛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受他人雇佣而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