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立芹与被执行人张道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六金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冯立芹,被执行人:张道菊,被执行人:卫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道菊、卫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伟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汪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