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束华银与邹俊、周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华银,邹俊,周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束华银,男,汉族。被告邹俊,男,汉族。被告周爱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华银与被告邹俊、周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束华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束华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华银撤回对被告邹俊、周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束华银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 媚人民陪审员 肖 书 平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爱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