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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房产住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凤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345号原告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82号。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月珍,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凤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凤滨颁发哈房权证南字第某号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该案。经审查,原告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8年10月1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工商登记,故本案原告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万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公丕潜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