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二村民小组,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他,住所地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韦琼东被执行人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三村民小组,地址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韦秀美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三村民小组一案,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722执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