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韩志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95号罪犯韩志国,男,1977年9月21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将韩志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6月将韩志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9月将韩志国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志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志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