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鑫与张彪、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张彪,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宏达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鑫。被告张彪,个体。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南大街NB-64号。法定代表人刘景国,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宏达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4-410室。法定代表人朱北平,职务,董事长。原告王鑫诉被告张彪、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被告北京宏达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彪、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2011年被告张彪从被告秦皇岛瑞嘉公司处承包了山海关古城文化商业街的装修工程,原告给被告送装饰材料。但是张彪却没有按时给原告结算工程款。2013年10月14日张彪经原告同意,将对被告秦皇岛瑞嘉公司的债权216000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秦皇岛瑞嘉公司索要该笔欠款,但是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不给付。被告秦皇岛瑞嘉公司是受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委托对山海关古城文化商业街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目前,古城文化商业街对已经装修好的门市房对外出租,商业门市房出租的房租由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收取。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应对被告秦皇岛瑞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160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提货单20张;二、原告供货单18张;三、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四、证明欠款数额的单据五张;五、2012年11月12日关于聘请评估机构对古城装修工程进行评估定价的会议纪要一份;六、2013年2月5日会议纪要一份;七、山海关古城商业街装修评估结果一份;八、2009年4月30日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与秦皇岛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一份;九、2011年6月8日,北京宏达和信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十、2011年6月5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委托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对山海关古城商业街约10万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委托期限23年;十一、2013年12月13日,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与被告张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十二、古城装修材料款公费明细账一份;十三、照片28张;十四、2013年8月16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解决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拖欠张建庄等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会议情况的证明一份;十五、2013年8月16日张彪出具的证明一份;十六、2012年11月11日关于确定古城装修项目及价格的会议纪要一份;十七、2009年4月30日秦皇岛市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写明山海关区政府委托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古城商业街项目合作协议,委托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商业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30日起对山海关古城商业街进行全面的运营与管理工作,时间是25年;十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授权书一份;十九、山海关古城保护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二十、2009年4月21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区政府《关于关城文化商业街实施委托招商运营与管理的报告》的决定一份;二十一、张彪债权转让给张建庄的债权转让复印件一份;二十二、(2014)山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二十三、公示照片三张。被告张彪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开展山海关区古城四条大街商业运营合作项目,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委托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对项目进行整体商业规划、运营和管理。同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一份,载明:山海关区政府委托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签订古城文化街《项目合作协议》,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秦皇岛市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山海关古城文化商业街(即古城四条大街)进行全面的招商、运营与管理工作,委托期限为25年。2011年6月8日,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同意将山海关古城四条大街商业运营合作项目中的不低于50000平方米的房屋交由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以租或售的方式进行招商、运营和管理,同意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对商业街不低于100000平方米内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同意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在不超出上述两条范围内,同等享受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协议中的权、责、利。同日,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向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出具授权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委托书一份。2011年6月3日,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成立,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居间活动。2013年3月18日,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6月下旬,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经理金康来与被告张彪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张彪对古城四条大街房屋进行装修,被告张彪按照约定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张彪从原告王鑫处购买装修材料,装饰材料款共计216428.8元,2012年3月22日,被告张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2012年11月,被告张彪与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召开两次会议,双方确定被告张彪共进行了12个装修工程项目,并同意选择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装修价格进行评估。2012年12月4日,被告张彪、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召开会议,确定了有关装修项目评估方法等事宜。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会议确定内容基础上出具了《山海关古城商业街装修评估结果》一份,该份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项目为13个,装修款共计2807069.64元。2013年2月5日,被告张彪与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召开会议,双方认可由被告张彪进行的装修项目应为13个,各个装修项目及总的装修款与《山海关古城商业街装修评估结果》载明内容一致,在会议中,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认可其中的五个装修项目应由其向被告张彪支付装修款,共计728615.03元,认为被政府拿走的装修项目共两个,共计191541.56元,由政府付款,经协商的装修项目共三个,共计1362509.43元,由政府确定付款人,不认可的装修项目共三个,共计524403.62元。被告张彪认可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已给付其装修款30万元。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张彪对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享有的216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主张债权,该协议自签订时产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4日,被告张彪通过在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办公场所门口张贴告示的方式,通知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已将对其享有的216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授权的形式,将山海关古城四条大街的招商、运营、管理工作及部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并委托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在山海关区成立“秦皇岛市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上述活动。2011年6月3日,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成立,2011年6月8日,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委托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以租或售的方式对山海关古城四条大街商业运营合作项目中的不低于500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招商、运营和管理。之后,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与被告张彪形成了装修合同关系,被告张彪依约对古城四条大街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虽在2013年2月5日的会议中,明确表示部分项目受益人非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对应由谁向被告张彪付款有争议,但古城四条大街房屋系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实际运营,且是其联系被告张彪洽谈的装修事宜,故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要求被告张彪装修的13个项目的装修款应为双方认可的2807069.64元,因古城四条大街是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委托给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进行的招商、运营和管理,故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彪在装修过程中,从原告王鑫处购买装修材料,装饰材料款共计216428.8元,原告本案中主张216000元,故被告张彪应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16000元。被告张彪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享有的216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张彪以公告形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因此,该笔债权已经转移至原告名下,故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16000元,因古城四条大街是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委托给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公司进行的招商、运营和管理,被告北京宏达和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在被告张彪出具的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款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鑫材料款216000元,被告北京宏达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王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被告秦皇岛市瑞嘉古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宏达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葛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