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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62号申请人山西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龙头公寓1幢6单元25号。法定代表人肖立,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南二巷18号1-4-13号。法定代表人韩晓红,执行董事。担保人赵裕峰,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申请人山西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000.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裕峰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街众帮新城5幢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裕峰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街众帮新城5幢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房屋后,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威盾四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九万九千元四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