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献军与金华圣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军,金华圣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476号原告:陈献军。被告:金华圣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军与被告金华圣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献军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