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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雷和云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83号罪犯雷和云,男,汉族,1987年2月6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1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和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雷和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和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和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