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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35号原告: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发春。原告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