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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荣梅与陈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梅,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陈福,赵厚祥,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阚景芬,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16号原告张荣梅,女,出生于1977年3月21日,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81号3号楼5单元102号。被告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州市东大件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1358274-4。被告陈福,男,出生于1959年9月12日,住山东省青州市北环路4369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590912001X。被告赵厚祥,男,出生于1965年12月19日,住山东省青州市草庙西三巷23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12190014。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工业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16937596-7。被告阚景芬,女,出生于1963年6月4日,住山东省青州市北环路4369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0604004X。被告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北环路王桑路口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72925002-4。本院在审理张荣梅诉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陈福、赵厚祥、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阚景芬、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聂立文()所有的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6065**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聂立文()所有的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6065**号房产。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文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