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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3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马某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凌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徐某电话联系姚某某让其帮忙购买500元毒品K粉(氯胺酮),姚某某即联系向被告人马某购买。当晚21时许,在银川市蓝泰广场大兆发超市对面的马路上被告人马某驾驶的车内,姚某某将用于购买毒品氯胺酮的500元现金给付被告人马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马某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氯胺酮1.4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数量1.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徐某电话联系姚某某让其帮忙购买500元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姚某某即联系向被告人马某购买。当晚21时许,在银川市蓝泰广场大兆发超市对面的马路上被告人马某驾驶的车内,姚某某将用于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500元现金给付被告人马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马某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44克,扣押手机一部。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贺兰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贺兰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贺兰县公安局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及照片、银川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毒品收据、马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徐某及姚某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之间的通话及微信记录、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徐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姚某某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姚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马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马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贺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银)公(物)鉴(理化)字(2015)178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余某、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而向他人贩卖,数量1.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iphone”黑灰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佩附: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