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亚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亚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054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亚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亚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丁亚萍(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7的存款人民币1081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睿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