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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黎京与陈绘、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京,陈绘,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627号原告:黎京,男。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绘,男。被告:孙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京诉被告陈绘、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绘、孙海燕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黎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绘、孙海燕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