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黎京与陈绘、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京,陈绘,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627号原告:黎京,男。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绘,男。被告:孙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京诉被告陈绘、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绘、孙海燕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黎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绘、孙海燕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