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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招华、刘桂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招华,刘桂杨,刘告生,舒水生,彭利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招华,男,57岁,1958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桂杨,男,41岁,1974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告生,男,61岁,1954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舒水生,男,48岁,196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利亚,男,41岁,1974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8日制作的(2014)安严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彭利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彭利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利亚的妻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利亚的妻子在银行的存款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