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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9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917-3号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法定代表人:赵肃林,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献颖,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浩然,公司采购员,特别授权。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振兴,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0元,被告郑州金泰尔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鸿审 判 员 :冀翠红审 判 员 :李雅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