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朱希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83号罪犯朱希发,男,193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大学文化,原羁押于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现被吉林监狱监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5日作出(1994)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希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1994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罪犯朱希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罪犯朱希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在居住地后脱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朱希发自2002年7月11日至2005年10月22日不计入刑期。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程序合法,意见适当,建议审判机关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希发因患溃疡型胃癌于1997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02年吉林省吉林监狱民警去该犯居住地考察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该犯已不在辖区内,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罪犯朱希发暂予监外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朱希发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的期间,即2002年7月11日至2005年10月22日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该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为3年3个月12天。因该犯已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由吉林省吉林监狱继续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