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敏诉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70-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道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8.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