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敬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敬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万辉星城2幢1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超、吴震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敬久,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敬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福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能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