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志均、大安区火炬机砖厂、曾俊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志均,大安区火炬机砖厂,曾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9号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委托代理人胡天财,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志均,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大安区火炬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曾志均。被申请人曾俊强,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曾志均、大安区火炬机砖厂、曾俊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本院制作的(2016)川0304民初第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志均、大安区火炬机砖厂、曾俊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