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万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孙万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万林,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组***号。身份证号:132628197211205914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欠款,双方只能是欠款纠纷,而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隆化县,故河北省隆化县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