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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邬李冬与陈凤江、王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1号原告邬李冬与被告陈凤江、王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李冬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江、王宜平在本院另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凤江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699号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王宜平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中塔路189-6号的房产,均设定有抵押,另案正在处置,待变现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陈凤江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邬李冬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宜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4015元、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陈凤江、王宜平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