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