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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蓝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男。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大埔县看守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撤回上诉。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