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