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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