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加乐诉被告丁少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乐,丁少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2号原告:刘加乐,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丁少保,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加乐诉被告丁少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由于被告丁少保长期外出不在家,现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