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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田某、金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刑初4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又名“田波”,外号“田贩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汇华苑*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72********。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4月29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金某及其辩护人彭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以帮助其朋友王某管理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世纪星城”小区建设工地基础挖孔桩工程为由,伙同被告人金某等人窜至世纪星城小区建设工地强行接电开工。“世纪星城”项目原施工方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上某乙以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未与其结清工程款为由阻止被告人田某等人接电开工。随后被告人田某、金某等人对上某乙进行殴打,在殴打打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持T形木推将上某乙头部等处打伤。后上某乙躲到“世纪星城”施工方项目部二楼办公室,而被告人田某、金某等人则返回“世纪星城”售楼部。之后,张某乙等人将上某乙送至京山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被告人田某则以自己在刚才的殴打过程中受伤,心中气愤为由伙同被告人金某等人开车追至京山县人民医院准备再次殴打上某乙。当上某乙发现被告人田某、金某等人追到京山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后,为避免被殴打,上某乙等人躲在京山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清创室内并将门反锁,而张某乙则在清创室门外阻拦被告人田某、金某等人,被告人田某见状,则持匕首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和恐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用匕首柄将张某乙头部等处打伤。经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上某乙、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4月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7月5日在深圳被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上某乙的陈述;证人颜某、上某甲、高某、张某甲、王某、何某、袁某、祝某的证言;建设项目中标告知函、人工挖孔桩协议书、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份;京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山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金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金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婷审 判 员  周 帆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