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刘某甲、刘某乙、荣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49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谭某,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某乙,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荣某,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荣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