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缪庆西与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奥艾斯新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缪庆西,奥艾斯新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泰州鼎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万正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杰。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庆西。委托代理人朱跃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艾斯新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翔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勇。委托代理人吴雪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南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鼎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夏朱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陈小斌。上诉人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德公司)与被上诉人缪庆西、奥艾斯新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艾斯公司)、泰州鼎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沣德公司与奥艾斯公司间存在业务关系,奥艾斯公司长期提供给沣德公司沙发铁架等产品,上述产品由奥艾斯公司送货到沣德公司。因运输产品,2014年9月奥艾斯公司与鼎峰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鼎峰公司运输奥艾斯产品沙发铁架、沙发床至江浙沪,保证货物安全,运输费用月结;运输责任包括车辆安全、驾驶员安全由鼎峰公司负责,协议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缪庆西亦于2014年1月向鼎峰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载明本人现有32吨卡车一辆,车号豫P×××××为鼎峰公司在晨光集团从事承运沙发配件的运输,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及车上人员发生身体意外伤害,一律与鼎峰公司和晨光集团无关。2014年11月21日沣德公司向奥艾斯公司发出订货单,要求于2015年1月5日前交付沙发床架,并要求奥艾斯公司送货并卸货。奥艾斯公司遂要求鼎峰公司运输。缪庆西受鼎峰公司委派遂于2015年1月4日驾驶豫P×××××货车送货到沣德公司厂区进行卸货。沣德公司派员工用叉车卸货至最后第四板铁架时,整板铁架发生晃动,缪庆西上前扶铁架时被倾倒的铁架压倒受伤。沣德公司遂送缪庆西到当地医院治疗,垫付533.70元费用,当地医院X线显示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因治疗不便,缪庆西遂转至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花费医疗费18044.12元,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沣德公司、奥艾斯公司及鼎峰公司协商未果而涉讼。另查明缪庆西系道路货运驾驶员,领取从业资格证书。审理过程中,经缪庆西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缪庆西因2015年1月4日外伤致腰椎体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压缩达1/2以上,构成十级××,伤后误工期限以210日为宜,护理期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另缪庆西明确诉讼请求为赔偿医疗费18044.12元,误工费33058.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赔偿金68692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41454.13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沣德公司、奥艾斯公司、鼎峰公司对缪庆西受伤致损是否承担责任及缪庆西损失数额的认定。关于沣德公司、奥艾斯公司、鼎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一节,依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缪庆西与鼎峰公司存在运输承揽合同关系,鼎峰公司与奥艾斯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奥艾斯公司与沣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缪庆西与沣德公司、奥艾斯公司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合同法或依侵权责任法主张权利。现缪庆西要求沣德公司、奥艾斯公司、鼎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认定其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权利,缪庆西受伤是因沣德公司工作人员卸载货物操作不当致货物倾倒,缪庆西帮扶货物时造成,沣德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缪庆西受伤承担责任,故缪庆西要求沣德公司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缪庆西要求奥艾斯公司赔偿一节,因缪庆西及沣德公司未举证证实奥艾斯公司货物包装存在瑕疵,奥艾斯公司对缪庆西受伤无过错,故缪庆西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缪庆西要求鼎峰公司承担赔偿一节,因鼎峰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对缪庆西受伤亦无过错,故缪庆西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沣德公司辩称卸货是奥艾斯公司的主要义务,缪庆西受伤是卸货过程中发生应由奥艾斯公司承担,由于卸货行为实际由沣德公司工作人员实施,故沣德公司应对卸货过程中产生的侵害承担责任,其可依合同关系向违约方另行主张权利。同时鉴于货物卸载中的危险性,缪庆西帮扶货物时未采取合理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沣德公司对缪庆西受损承担90%责任,缪庆西自行承担10%责任。关于缪庆西赔偿数额的认定,结合医疗费发票及垫付票据、司法鉴定报告等,可认定医疗费1857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20元=300元、营养费90天*20元=1800元、护理费120天*100元=12000元、误工费56406元/365天*210元=32452.77元、××赔偿金73692元(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合计139322.59元,沣德公司赔偿125390.33元,扣除垫付533.70元,实际赔偿124856.63元。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缪庆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24856.63元;二、驳回原告缪庆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3元,鉴定费人民币1560元,合计人民币2313元,缪庆西负担人民币231元,被告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82元。原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沣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1、被上诉人缪庆西受伤并非上诉人过错造成,是由于被上诉人奥艾斯公司提供的铁架托板用料单薄及缪庆西自身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共同造成的;2、卸货是由奥艾斯公司负责的,缪庆西在卸货时受伤,故奥艾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鼎峰公司对缪庆西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亦应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缪庆西受伤后的相关赔偿事宜应当由奥艾斯公司、缪庆西、鼎峰公司根据自身的责任大小按份承担,与沣德公司无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缪庆西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缪庆西承担责任不当,缪庆西系受被上诉人鼎峰公司雇佣,缪庆西受伤是为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奥艾斯公司的利益,且上诉人和奥艾斯公司都存在过错,故缪庆西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奥艾斯公司及鼎峰公司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奥艾斯公司答辩称:此次诉讼是一个侵权诉讼,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奥艾斯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鼎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缪庆西受伤致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本案系侵权纠纷,依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沣德公司与奥艾斯公司约定卸货由奥艾斯公司负责,但事实上货到后是由沣德公司派员卸货的,沣德公司员工卸货时货物倾倒,缪庆西帮扶货物时造成损害,现沣德公司主张货物倾倒是因奥艾斯公司提供的铁架托板用料单薄造成但未能举证证明,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是因其他原因造成货物倾倒的,故原审认定沣德公司员工卸货时操作不当致货物倾倒,其存在过错,应对缪庆西受伤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沣德公司承担责任后,其可依合同关系向违约方另行主张权利。鉴于货物卸载中的危险性,缪庆西帮扶货物时未采取合理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审判决沣德公司对缪庆西受损承担90%责任,缪庆西应自行承担10%责任亦无不当。关于奥艾斯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奥艾斯公司对缪庆西受伤没有过错本案中不应确认其承担责任。关于鼎峰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的问题,鼎峰公司与缪庆西之间是运输承揽合同关系而非缪庆西所陈述的雇佣关系,鼎峰公司也未实施侵权行为,对缪庆西的受伤亦无过错,故本案中鼎峰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上诉人嘉善沣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超凡 微信公众号“”